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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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mpt
事實上
法官未必這樣認為
所以有句名言不是叫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甚至有本專書叫:民事舉證責任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一方主張有
一方主張沒有
所以變成兩造都得舉證吧?
還是我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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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講的是無罪推定(i.e.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只要控方拿不出足以說服裁判者而且經得起辯方挑戰的證據就只能判無罪(i.e.刑事訴訟的"無罪"判決不一定是證明被告是無辜的,可能只是"無法證明有罪"而已

),而民事訴訟講的是優勢證據,只要一造的證據佔了優勢裁判者就可以判其勝訴,所以民事訴訟中任何一造放棄抗辯的結果通常就是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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