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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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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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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mpt
那給人A走你會更爽嗎
好端端地講的那麼大火氣
真是奇怪

另外這已經對人格和名聲造侵害了吧

最好是送到警局的都有要那三成
而且最好你能確定你掉在哪邊
如果過半小時一小時甚至更久才發現
那這些時間內又會經過多少地方

最後這則案例不符合失主找不到錢包
因為他已經去警局找回來才會有後續新聞吧


敢A走就不要被拍到
直接告侵占罪

這年頭道德已經低落到這種程度
不給三成賞金就要A走?

而且要求三成賞金可是合法的
怎麼可能涉及名聲損害
難道你認為索取三成是不光彩的事情??
舊 2011-11-14, 12:52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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