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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錢包歸物原主 少50塊竟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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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
super01
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不太懂您所說的意思,可以麻煩再詳細說明嗎?
引用:
作者
MrHermes
這完全是兩回事吧! 財產不會無故增加的!
個資也是不會無故被洩漏,如果保管單位只需說一聲不是我洩漏的就可以免責,
那也難怪許多人在購物網站上剛買完東西不久,就接到相關詐騙電話........
2011-11-12, 02:48 PM #
50
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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