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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12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發現大家會計觀念都不太好,然後還有隨便拼湊觀念的
稍微簡化了一下
29(找給年輕人的錢)+21(找剩的錢但最後退回去了)+29(為了補足退回去的50元差額老闆得自掏腰包)+15(給付的財貨成本)+6(這裡不是"機會成本"而是應得而未得的收入造成虧損)=100

一開始我也是這樣算

後來發現
29(找給年輕人的錢)=29(為了補足退回去的50元差額)

所以應該是
29(為了補足退回去的50元差額)+21(找剩的錢但最後退回去了)=還老闆的50元

29差額+15成本=44損失

大概吧.....我也越算越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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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1-12, 09:14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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