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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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有人說理論上應得實際上未得的收入不應該計入
請用會計的觀點來看
這筆交易實際上就是應該要造成有21元的現金收入
貸記在貸方,也就是最後應該要有6元的盈餘
但卻不見了,自然就只能認列到損失去
基本觀念永遠都是資產=負債+股東權益(這個名詞去年好像有改)
這樣的方式來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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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用貨 100% 賣得出去來算的吧,賣不出去的就直接以成本算,如果跌價還要算跌價損失,有時效性的當然是以成本提列。
例如我要賣糖果,一顆糖果成本 1 元,賣 5元。我有 100顆,最後賣50顆。(剩下的過期銷毀)
我的利潤就是:50*5 - 100 = 150
那些沒賣出去的糖果只能以成本來算。而不是假設 100% 會賣出去,結果算一算還損失 250 元...
這樣的話,我口袋原本100元,拿去批糖果100顆,最後有250元在我口袋,然後我會計報表寫「淨利潤 -250」?
有這麼好康的事,那我也要去當老闆了,賺錢全部幹起來,財報全部寫虧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