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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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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Rainwen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舊 2011-11-12, 01:17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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