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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引用:
作者Rainwen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
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
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
,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001&FLNO=11


這是公保費,跟健保費有何關係?

俱我所知,公務員薪水單的扣除額(要繳的錢)=公保費+退撫基金+健保費

因此不要搞混了∼∼∼

 
舊 2011-11-12, 12:39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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