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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weirock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解釋,公保的給付上限是三十年,
所以超過三十年就無須再繳保費;全民健保開辦後,傷病給付的部分移撥給健保,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這部分的補助不能說砍就砍,但八十八年後任職公教人員者,
已不適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today-life3.htm

這部份在下知道,所以法條中一開頭就說"本法修正施行前",即民國88年
舊 2011-11-12, 12:38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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