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MyWish_2
小弟強者我朋友很多,但是從來沒聽過,願聞其詳...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
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
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
,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001&FLNO=11
舊 2011-11-11, 11:01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