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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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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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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42wood
大多數人不知道這一點

以為要自己證明清白才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引用: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舊 2011-11-11, 09:18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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