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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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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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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wang
失主要負責證明確實短少NT$50,不然被告的仁兄也有權主張失主誣告喔 ....


那改天撿到皮包裡有34567元, 你抽走了12000, 要是失主不能舉證他原本皮包裡的錢有多少, 就只好吃悶虧??

怎麼可能有人能證明自己皮包在遺失之前裡面有多少錢 ~"~
舊 2011-11-11, 08:5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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