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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這種影片上新聞的話,就要變大事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23&FLNO=27

名  稱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舊 2011-11-10, 01:1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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