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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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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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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我舉酒駕肇事為例,是想說有國家(日本),在酒駕肇事後,連當初提供酒的營業場所都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酒也是一種會成癮的東西,但目前的管制方式只管買方不管賣方,所以只單一處罰買方是否合理,只是想法上的問題。(社會學不像物理學)

這就像之前認為罰娼不罰**不合理,但後來也沒改成娼**同罪,或是只有**有罪。

若是把酒毒列為同樣的東西,那賣酒毒的人都應該無罪,喝酒吸毒後只要不開車或犯法也應該無罪。

但實際上我們知道毒品的嚴重性遠高於酒,所以要更嚴格管制。畢竟這社會喝到變酒鬼的人不多,吸毒卻很容易變毒鬼。

管制方式可分為買方跟賣方,哪一邊罰得重,或是罰得一樣重,並沒有所謂的合理性。

至於吸毒兼販毒,這看起來好像很理所當然,但真的毒癮嚴重的人根本就捨不得賣。(這跟酒鬼不會批酒來賣一樣)

****易是違反所謂的道德倫理,所以被法律禁止,雙方也都沒有蒙受損失(仙人跳等除外),因為是你情我願,其實沒有受害方。

而如你所說,吸毒很容易變毒鬼,相對的販毒比較容易變錢鬼,看起來是一方得利一方受損的狀況,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惡蟲網友說的很清楚,就不再贅述了。

在這一節上,性交易和毒品交易有著決定性的不同,我想是無法類比的,因此管制方式的選擇上也應受到限制,否則無公平性可言。

至於毒癮嚴重的人是否捨不得賣這件事,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林健陽說,吸毒的人到最後一定販毒,過往研究顯示,第一次食用毒品常由朋友免費提供,養成毒癮後,吸毒、買毒的惡性循環下,只好加入販毒行列。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1101076.html

因此我認為提昇吸毒刑責很可能會加速這個過程,在阻止毒品的散布上未必有利。

此外葡萄牙、瑞士等國的政策方向是毒品除罪化,成效似乎不錯,亦可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day-family1.htm
舊 2011-10-25, 11:34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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