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用同樣的例子來說,酒後肇事的前提是「肇事」,如果只是酒駕被抓到,最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外加15萬元以下罰金,不會直接抓去關個八年十年。
吸毒也是一樣,如果只是吸毒吸到腦袋不清楚,但是沒去砍人,那就不能直接先把他當殺人犯來對付。
其實最主要還是公平性的問題,吸毒的人跟販毒的人刑責差不多,這樣合理嗎?
而且如此一來可能造成吸毒者轉而販毒的情形增加,因為反正刑罰都是一樣重,有點閒錢不如自己批一些來賣,也好賺點外快,被抓也沒那麼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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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酒駕肇事為例,是想說有國家(日本),在酒駕肇事後,連當初提供酒的營業場所都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酒也是一種會成癮的東西,但目前的管制方式只管買方不管賣方,所以只單一處罰買方是否合理,只是想法上的問題。(社會學不像物理學)
這就像之前認為罰娼不罰**不合理,但後來也沒改成娼**同罪,或是只有**有罪。
若是把酒毒列為同樣的東西,那賣酒毒的人都應該無罪,喝酒吸毒後只要不開車或犯法也應該無罪。
但實際上我們知道毒品的嚴重性遠高於酒,所以要更嚴格管制。畢竟這社會喝到變酒鬼的人不多,吸毒卻很容易變毒鬼。
管制方式可分為買方跟賣方,哪一邊罰得重,或是罰得一樣重,並沒有所謂的合理性。
至於吸毒兼販毒,這看起來好像很理所當然,但真的毒癮嚴重的人根本就捨不得賣。(這跟酒鬼不會批酒來賣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