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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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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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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感謝指教. 不過對樓主來說, 客戶覺得服務態度不好是很自由心證的事情, 六年前的事

一口咬定前後報價不一也死無對證. 怕的是樓主只有挨打的份, 他都沒有要準備的?

不過最實際的, 那個Peter25早已經人間蒸發了, 追蹤依據在電信公司端也早已逾期

不保留, 追究下去也可能也是鬼打牆......
舊 2011-10-18, 10:1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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