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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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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加重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沒錯,但因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依同法第314條需告訴乃論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為之,那這件事是2005年的事了
您能說明何以現在才發現?

2.是否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事由應由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認定

3.這我認同

4.您雖為業主的弟弟,但仍非代表人,是如非受代表人之委任有權處理本件刑事案件,請先向代表人取得授權及相關文件證明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舊 2011-10-18, 07:5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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