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上面11樓有人說了,自己去看清楚點(不過不影響結果,你還是有提告的權利)
2.是不是免責事由不是你說了算...因為你沒有司法裁量權
3.你不告,沒判決,又有何立場要求站長刪文?
4.就算你是歐巴馬也一樣
 
舊 2011-10-18, 03:02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42章經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