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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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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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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fena955
1.依我國刑法規定,法官量刑須在法定刑度內審酌行為人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予以裁決適當刑度(自由心證)後宣判。

2.若所犯法條為惟一死刑,則法官將只能依法宣判極刑,而犯罪者也將因此產生 "一不做二不休"(反正被逮到必死無疑)的負面心理,從而擴大所犯事件之危害。反之,若改為非惟一死刑,則犯罪人理智情況下將會考量萬一被逮可仍保有活命機會,從而手下留情。此乃法律所欲達到期能減輕犯罪危害之主要目的所在,對社會安全、民眾生命顯然也較有正面助益。

綜上所述,癈棄 "惟一死刑"(但保留死刑之裁量) 絕非等同支持癈死,只是在仍然保有死刑威嚇下,對於非必處以極刑之罪犯,審酌適當之其他刑度、給予非極度重大惡性犯罪者之一線生機,並可兼顧整體社會之利益;其實是...

所以侯友宜拿這個來講很奇怪啊,根本無法支持他的論點。
舊 2011-10-15, 02:5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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