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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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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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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0
1.依我國刑法規定,法官量刑須在法定刑度內審酌行為人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予以裁決適當刑度(自由心證)後宣判。

2.若所犯法條為惟一死刑,則法官將只能依法宣判極刑,而犯罪者也將因此產生 "一不做二不休"(反正被逮到必死無疑)的負面心理,從而擴大所犯事件之危害。反之,若改為非惟一死刑,則犯罪人理智情況下將會考量萬一被逮可仍保有活命機會,從而手下留情。此乃法律所欲達到期能減輕犯罪危害之主要目的所在,對社會安全、民眾生命顯然也較有正面助益。

綜上所述,癈棄 "惟一死刑"(但保留死刑之裁量) 絕非等同支持癈死,只是在仍然保有死刑威嚇下,對於非必處以極刑之罪犯,審酌適當之其他刑度、給予非極度重大惡性犯罪者之一線生機,並可兼顧整體社會之利益;其實是進步的做法,沒有所謂不合邏輯的問題。


引用:
作者drasil
這篇很老了吧,好像每次戰廢死都會貼出來,應該不用特別再貼一次了。

文中最奇怪的是侯友宜說他父執輩那個年代綁架案常常有撕票的情形,後來比較少,是因為有死刑放在那邊,但是以前他說的那個年代綁票殺人是唯一死刑,後來改成非絕對死刑,結果撕票的比例反而下降了,這樣子也能拿來支持死刑嗎...

基本上不管是支持死刑或是支持廢死,至少論述要說的通,侯先生這種說法是明顯不合邏輯的。
舊 2011-10-15, 01:44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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