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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涉寒
工作不合志趣, 覺得跟當初要應徵的職務有出入, 做了三天,
今天第四天早上打電話給人事表明要辦離職, 但對方要求我要先知會主管,

早上打電話沒人接, 到下午上班時間前半小時再打一通,
主管有接了, 也表明我離職意願

到場要求辦離職,但主管跟人事討論, 表明要前七天提出,
因為我簽了聘僱合約, 要求我照合約走, 要我做到下星期五,

但我真的無心於此工作, 請求當下離職, 但對方說這樣算是曠職,
要扣我兩天薪水, 還會發出 "免職證明" !?

說 "免職證明" 會影響我往後的求職? 不知道這是真的嗎?

剛到職沒幾天, 雖然我有簽了那分合同, 上面只記載照人事規章辦理,
不知和勞基法比, 何者效力為大?


公司勞動合約抵觸勞基法者無效
 
舊 2011-10-14, 09:5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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