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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7年 解聘只給4萬多/無故資遣? 清大判賠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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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ish_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引用:
作者
跳海人
個人反而認為是個很好的範例
若是適用勞基法時,原本就該如此,而不是員工被雇主唬的一愣一愣的還認為理所當然一般
也唯有這類的判範愈多,愈能彰顯勞基法的存在價值,自然民眾很容易的會知道自己的權益在那,也才懂得去爭取
要知道,權益常常不是雇主自動給的,而是爭取來的
不是軍公教就是勞工,不應該有夾縫中身分,我認為此人當適用勞基法一切規定...
2011-10-12, 01:1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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