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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你要否定國家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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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 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


那只是在定義「車輛」這個名詞時的集合性用法,

請注意「機器腳踏車」這個名詞被特別分類舉例出來,

那為何小客車、貨車不需放在括弧內舉例?

可見交通法規中的「汽車」用語在立法過程中太過簡化,

和傳統民間的 四輪汽車(car) 有所混淆,

未來應該在修訂版中訂正!!

儘管如此,交通法規 針對 機器腳踏車 的 規定,

均與一般四輪汽車 有所區別,

立法精神 本來就視 四輪汽車 和 機器腳踏車 為不同類型的交通工具,

你在獲得這二種駕照時應該已經體會過了 ....
舊 2011-10-10, 01:1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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