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42章經
那就來說說法律吧
條文中明示: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即為非法
而您似乎也堅持"內容不妥"這一點
問題是,在法律上,有罪的並不是創作這種不妥的內容,而是不使用安全隔離之公開行為
這點或許可以探討一下
該女作家的創作內容,究竟有沒有採取"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呢?
目前已知的是,該作家創作必須經過年齡認證及註冊,取得密碼後才能觀看
這樣的隔絕措施是否足夠?
若已足夠,是否還能將其視為"非法傳佈"?
可以聽聽您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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