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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引用:
作者42章經
那就來說說法律吧

條文中明示: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即為非法

而您似乎也堅持"內容不妥"這一點
問題是,在法律上,有罪的並不是創作這種不妥的內容,而是不使用安全隔離之公開行為

這點或許可以探討一下
該女作家的創作內容,究竟有沒有採取"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呢?

目前已知的是,該作家創作必須經過年齡認證及註冊,取得密碼後才能觀看
這樣的隔絕措施是否足夠?
若已足夠,是否還能將其視為"非法傳佈"?

可以聽聽您的意見嗎?

這是被抓之後才這樣的吧?

被法官判

1. 緩起訴一年(不會有前科)
2. 在雅虎、PCHOME、露天裡上傳五千字悔過書
3. 勞動服務180小時

你認為她是完全無辜?

整個文章我看過,她根本沒提到她為什麼被抓,只怕是避重就輕,想吸引網友支持。但根據法官判決,我不認為她是「無辜」的,你說的那些機制,應該是被抓後才有的。
 
舊 2011-10-10, 03:27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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