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ea51
文長恕刪...最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前同事),一審法官判他35天拘役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法官判賠十萬•
ps.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如果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境內,那麼所犯罪行關係到本國人時必須觸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中華民國法院才有追訴權•
但是中國內地(除港澳之外),因為中華民國還沒宣布放棄大陸領土,所以理論上都是中華民國法院的管轄範圍,而外蒙古人民共和國因為中華民國並不承認他的獨立,所以我們的教科書領土是秋海棠,中共是老母雞的原因•
所以在大陸包二奶的的台商被台灣老婆抓**時,雖然大陸法律不處罰通姦罪,可是台灣的法院是有管轄權判決權力的,除非包小三的是不打算回台灣了就一輩子當通緝犯吧•
至於港澳地區為什麼不算,我猜啦沒經過考證,港澳地區是前清政府永久割讓,所以就不算了(法律規定由港澳條例另訂之)•以上ps部分是我去問海基會的答案
結論:警察的法律教育要在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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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非!原來中華民國刑法還真的只能稱做是中華民國刑法,稱做台灣刑法就完全不對頭了,那現在港澳地區也都歸還中國了,怎不順便一起統統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的範疇?
要避免報案三聯單被吃掉的方式很簡單,直接上刑事局的網站透過網路報案,這樣就會有電磁記錄而使基層員警無法吃案!
不過我曾經發現刑事局的網路報案系統根本不能操作(有bug),留訊息好意提醒,結果打電話來的資訊處警察很沒禮貌

像是我多管閒事一般
所以再被我發現有問題我會直接上報媒體,讓警察自己去跟媒體解釋為何花費公帑所建構的網路報案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