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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察喔,我實在是很難以正面眼光看他們啦,很辛苦、勤務很重,指揮交通找找小老百姓開開罰單這是ok的,但是你要它們做偵查犯罪的主體是有困難的,因為我覺得她們的法律教育太欠缺了,我在這裡有一個自己的例子給大家看•
我自己有個傷害案去警察局報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去加害人(我是被害者)的居住地提起訴訟,於是我就去了某縣(後來升格啦)的警備隊派出所(就在加害人他家的巷口)報案,結果接案的警察一聽到我的案情就說(你要去分局啦我這裡不能接受你的報案)我說(我不知道分局在哪裡啊?)警察說(沒關係我載你去),於是我也坐了警車喔伊喔伊地(生平第一次坐警車)到了離分局不遠的路口(離分局們口大概還有五十米),司機警察說(那邊門口我不好迴轉,你在這裡下車走過去就到了)•
於是我就進了某市的警備隊分局,接案的警察一聽到我要報案的案情(因為發生地在中國)•就開始推託啦,一說(你要回去你家那邊報案啦,我住台北市),一說(你要回去中國那邊報案啦),後來拗不過我跟我朋友(在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的堅持,接案的分局警察開始打電話問樓上樓下的學長,到底可不可以接受報案,最後又問了一個書記官也沒有得到他們要的答案•最後終於開始做筆錄了•
做筆錄的警察大概五十幾了,對於使用電腦輸入法可能不太熟悉,我一開始講很快後來我實在看他跟不上我講話的速度,開始一個字一個字地慢慢講,好不容易終於跟他做完筆錄,出去時跟接案的警察(就是值勤時坐在玻璃台子後面那個)要報案三聯單,結果他不給我說(沒有這東西啦),我說(那我怎麼知道你們辦案的進度,我其實疑心他們要吃案),最後他寫一張白紙給我他的電話說(你有問題打這個電話給我)
過啦個把個月,我確定加害人回台灣了(前同事,我當然知道他的回台時間),可是加害人完全沒跟我聯絡(我已經採取法律行動了你還要裝沒事嗎?),於是我朋友去打了電話詢問卻不得要領(我火了只好找了一個關係去問他到底問得怎樣?),結果那個接案警察馬上有回應(因為那個關係的關係),回應我沒有報案三聯單是因為報案三聯單是給那種不知道加害人時,他舉例像車禍肇逃如果你被撞了卻不知道是誰撞你的,你來報案就會給你報案三聯單(我聽了半信半疑,好吧就當你說的是真的,因為那個關係的關係諒你也不敢矇我),至於加害人分局已經詢問過他老婆了,我說(你問他老婆沒用啊,她老公已經回台灣了,你要去問他啊•),我說(我非常確定他現在就在家裡,你趕快去調他過來)•
又過了個把個月我收到一張該分局寄來的公文,大意是說:因為我的發生地不在台灣,又不是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的刑案(刑訴法第七條),所以本分局不受理您的報案•
我卯起來了,好吧給你敬酒你不吃硬要吃罰酒,我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受案的法警一聽到我的案情問了我說(你要不要連那個警察一塊告?)我認真地想了一下,還是算了,沒告那個警察(應該是瀆職或是圖利之類的罪名)•
最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前同事),一審法官判他35天拘役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法官判賠十萬•
ps.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如果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境內,那麼所犯罪行關係到本國人時必須觸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中華民國法院才有追訴權•
但是中國內地(除港澳之外),因為中華民國還沒宣布放棄大陸領土,所以理論上都是中華民國法院的管轄範圍,而外蒙古人民共和國因為中華民國並不承認他的獨立,所以我們的教科書領土是秋海棠,中共是老母雞的原因•
所以在大陸包二奶的的台商被台灣老婆抓**時,雖然大陸法律不處罰通姦罪,可是台灣的法院是有管轄權判決權力的,除非包小三的是不打算回台灣了就一輩子當通緝犯吧•
至於港澳地區為什麼不算,我猜啦沒經過考證,港澳地區是前清政府永久割讓,所以就不算了(法律規定由港澳條例另訂之)•以上ps部分是我去問海基會的答案
結論:警察的法律教育要在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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