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慕凡
Master Member
 
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引用:
作者惡蟲
先說一下,她沒有去到法院。

她被抓後去的地方順序是派出所→分局→地檢署,最後見到的是檢察官,並非法官。全案既以緩起訴終結,也表示她未被起訴,自然從未移送院方,因此她從頭到尾沒有到法院,也沒有見到法官。


其次,刑法235一直存在,以前的情色書刊出版其實是非法的,但因為出版法廢止的關係,沒有一個單位有權審核出版品的內容是否合法,而是採取事後審查制,即通常是待出版品上市後再判斷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所以之前出現的情色書刊等並非已經合法,只是沒有被抓而已。

在釋字617後才開了一道門,讓相關情色出版品有機會合法上市,但是617並非毫無限制,還是有條件的。雖然我本人沒有看過她的作品,但是她個人在網站上的簡介有提到一點,是超越釋字617的界限的,所以如果她的作品確實有描述到相關的內容,那她就還是違反了刑法235。


我查了一下你提到的617. 我沒整個讀完(太密密麻麻歐靠)..

不過照這樣說是這女的寫的東西是觸犯以下這條?

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

如果是這條寫的真的很籠統勒.. 光什麼是藝術什麼不是這就有的爭論到死了巴..

還是她寫很多獸交亂倫類之文章?
舊 2011-10-09, 01:02 AM #6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慕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