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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lievil
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本來是要引用我們的憲法,但是那部憲法說得不清不楚,又被大法官給解釋爛掉了
就引用被政府拿來呼口號(即沒實際作為)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好了,聊勝於無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這些被大加撻伐的惡法都是違反了
1.法律明確性原則,及
2.必要性的比例原則

這樣你瞭了沒呢
舊 2011-10-08, 02:48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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