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42章經
為我們勞苦功高的警察們喝采
各位打蒼蠅真是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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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包括樓上的吵架),有幾點想法,提供大家另外想想:
1. 事主應該不是去法院。警察是移送案件和犯人到檢察署,由檢察官開庭偵訊。這類案件幾乎都是不起訴
或緩起訴比較多。這案子不見得是賣成人書出問題,而是網拍上出現的文字被認為是「公然猥褻」。勞動180
小時其實就是要罰5萬的意思(不見得是繳國庫,可能是捐款給社福團體,檢察官會拿出一疊單子要你自
己勾選)。
2. 這案子很可能又是刑法235條的受害者之一。刑法235條有甚麼問題,在網路上有一大堆文章,有人提
釋憲(大名鼎鼎的617號),甚至還有專屬的抗議團體,有興趣的可以去搜尋。
3. 咱們的大法官會議,認為刑法235條合憲,617釋憲文結果就是這樣。不過,不同意見書通常才是重點。
所以「617號釋憲文的不同意見書」,說不定才更符合當代現況。
4. 跟網路鄉民有密切關係,和刑法235條一樣被視為惡法的,還有「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這法條
原本立意良善(婦女團體強力推動),但立法過程粗糙(你說呢),結果搖身一變成為警察網路釣魚利器,
網路鄉民IP好查破案率又高,你說警察會不會主動出擊釣魚,還跨縣市抓蒼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