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PO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皇城
文章: 0
引用:
作者Totenkopf
我要是公司老板或高階主管,這位小姐我不敢再雇用
一則他很有自我,不願配合公司文化
一則日後要調職或裁撤,搞不好又會被他咬上這種服裝問題
何必自找麻煩?台灣能用的人多得是


所以我前面才說,法官應該要有這種認知,這種判例怎可能沒有懲罰性賠償!

這樣以後哪各勞工敢站出來爭取自己權益? 

站出來頂多法院把該給你的判給你,但是日後哪各公司敢請你?

況且跟你走法院,原公司也不吃虧,幹麻不跟你告上法院?
舊 2011-10-07, 03:09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POR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