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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WU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RREMRC
所以說很多人跟你一樣
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
記者愛用標題殺人法,結果一堆人也跟著沒有判斷能力了
以下都是直接引用樓主第一頁貼出的新聞內文

高雄市政會議今天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只要經市議會三讀通過,最快年底前上路實施。

為遏止動物受虐案件發生,高雄市政府制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凡違反餵食流浪動物、寵物飼養及寵物業設置等規定,將會被依法裁處3000元以上到10萬元的罰緩。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共有17條,包括警察局應設置動物保護案件處理窗口,受理民眾報案、檢舉事件;犬貓出生4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或委託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等。

草案還規定公寓大廈2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餵食流浪動物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安全或妨礙環境衛生等。

何來立法錯誤?何來只管餵食不管源頭?
餵食妨礙環境衛生罰三千只是...

請問「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從第1條到第21條
哪一條有提到對於吉他之繩所說的流浪狗源頭(棄養流浪狗的主人)的罰則(or相關處理)??
連結在這裡,何不花點時間看一下
 
舊 2011-09-28, 11:49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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