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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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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竹北交簡,325
【裁判日期】 1000823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賀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賀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鄭賀謙明知無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竟於民國100
年2月15日晚間無駕駛照駕駛車牌號碼ZA─3505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林軒勝、曾義祐,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迨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限速50公里、無號誌交叉
路口且劃有槽化線之該路湖****流道南向出口匝道欲右轉駛
入東西向聯絡道路時,原應注意遵照速限規定行駛、支線道
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且不得駛入槽化線等,而依當時天
氣陰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鄭賀謙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100公里之速度欲自支線道駛入幹道
,復因車速過快失控而自該南向出口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東
西向聯絡道,致其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車頭及左側車身攔
腰撞擊正沿幹道上行駛即沿該聯絡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
開路口,由鍾紹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1092─MV號自用小客車
右車門處,鍾紹魁因而受有頭胸部鈍力損傷之傷害,經送醫
急救後,延至同日晚上11時20分許,因傷重不治死亡。鄭駕
謙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
為犯人前,停留在現場並向接獲報案而至現場處理之警員表
明為肇事者及願受裁判之意。
二、證據:
(一)被告鄭賀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證人林軒勝、曾義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
份,查證照片19張。
(四)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勘驗筆錄、法醫檢驗報告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
(五)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年4月6日竹苗
鑑0000000字第1005301175號函附鑑定意見書1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鄭賀謙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
罪。
2、刑罰加重事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按汽車駕駛人
,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鄭賀謙係未領得合法汽車駕駛執照而於案發當
時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
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附卷可參(見100年度相字第121號卷
第30頁),是被告鄭賀謙無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因而致人
死亡,依法應負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所犯過失致死部分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3、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肇事後,於未被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在現場等候警員前來處
理,並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接獲通報而到達
車禍現場,尚未確切懷疑係鄭賀謙肇事之際,向警員自首
坦承肇事,同時願意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被告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
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鄭賀謙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未讓聯絡道之
車輛先行、超速行駛致失控由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聯絡道
,其過失情節甚為嚴重,因而致被害人鍾紹魁死亡,所造
成之損害極為重大且無法彌補,並案發後迄今未與被害人
家屬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金額,造成被害人家
屬精神痛苦甚深,及犯後坦認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 元以下
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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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自首.. 我還是覺得法官有點...
舊 2011-09-28, 07:3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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