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76202023
坦白說我想知道北美或西歐國家對這類事件處理原則是怎麼樣...
OK這貨車司機是當事人, 可是立刻被執法機關當成是殺人嫌疑犯, 這不是很奇怪?? 假設檢察官找出證據, 認定貨車超載是死亡原因之一, 對司機提出訴訟, 那還合理~~ 可是又不是這樣...
希望對法律了解的網友解釋一下 
|
a摔車..滾到b開的卡車前被壓死...b是殺人..沒錯吧...
c去買把水果刀,要回家切水果,d跑步撞上了c...被捅到要害大出血死了
c也是殺人...
接下來是罪&責的問題...
罪..故意殺人..不是...過失致死..是
這個過失...很有討論的空間...
至於過失的程度..就到責任去處理
責..b先算0肇責好了....如此,b就無刑責
可是刑事無罪...民事通常還是要賠
因為民事的侵權..是不論b故意或過失,只要b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要賠
賠償範圍....a的家人通常都會請求幾百萬....
法官會依情況...縮減賠償金額....
目前..一般來說..是賠350~180萬...
因為..有強制汽車險160萬分攤....(大家要感謝柯媽媽.....)
所以b大慨再拿50-200萬...如果有其它第三人保險
那就幾乎一毛錢都不用出
至於用超載和超速作為起訴原因的....
檢察官起訴總要有個理由吧
最後還是要法官去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