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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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76202023
謝謝你的解說...
但我想論證的是說, 不管是函送或移送, 這貨車司機都是"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
這貨車是超載沒錯, 但搞不好即便是空車, 這兩個高中生還是會被壓死啊~~ 如果說警察把資料給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可以證明, 沒超載時兩人會活下來, 超載是致死的原因, 那再來起訴不是比較合理?
現在警方的邏輯是, 你的車壓死人, 所以你是罪案嫌疑人, 這樣我很難接受; 因為有可能過錯完全不在他 (靠... 我會不會CSI看太多啊)
最近剛好看福爾摩斯的小說, 感覺執法機關跟一百多年前不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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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我舉個最近的例子, 我的愛徒在雨天被同是轉彎的機車打滑後撞擊, 我愛徒的左小腳
嚴重骨折, 但是撞他的大學生因為帶瓜皮安全帽, 臉直接去嚕馬路, 到醫院已經沒有心跳.
一樣是函送, 偵查庭開完去開庭, 也是XXX過失致死乙案.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講的是活人, 不是死人.
引用:
作者limaike
我記得啦
車禍裡面警察不是當你是犯罪嫌疑人,應該算是當事人,其他路人則叫證人
起訴是指檢察系統已經查好證據了,然後根據甚麼甚麼法,請求法院對當事人處刑或做處置
檢察官不能證明甚麼,他只能提供他這邊能找到的證據(根據警方的資訊、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檢察官不能對當事人做甚麼判決的
判決則是法院的事,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供詞或證據、檢察官這邊的證據、證人的供詞與證據等等東西,然後依據適當的法條做適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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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還是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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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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