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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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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B76202023
謝謝你的解說...

但我想論證的是說, 不管是函送或移送, 這貨車司機都是"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

這貨車是超載沒錯, 但搞不好即便是空車, 這兩個高中生還是會被壓死啊~~ 如果說警察把資料給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可以證明, 沒超載時兩人會活下來, 超載是致死的原因, 那再來起訴不是比較合理?

現在警方的邏輯是, 你的車壓死人, 所以你是罪案嫌疑人, 這樣我很難接受; 因為有可能過錯完全不在他 (靠... 我會不會CSI看太多啊)
最近剛好看福爾摩斯的小說, 感覺執法機關跟一百多年前不講證據

我記得啦

車禍裡面警察不是當你是犯罪嫌疑人,應該算是當事人,其他路人則叫證人

起訴是指檢察系統已經查好證據了,然後根據甚麼甚麼法,請求法院對當事人處刑或做處置

檢察官不能證明甚麼,他只能提供他這邊能找到的證據(根據警方的資訊、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檢察官不能對當事人做甚麼判決的

判決則是法院的事,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供詞或證據、檢察官這邊的證據、證人的供詞與證據等等東西,然後依據適當的法條做適當的判決

然後因為車禍如果有死人,那是大事,姑且不管那算不算是犯罪事件,通常很難不需要經過法院的過程來釐清責任...
舊 2011-09-26, 02:20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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