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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20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52
引用:
作者EVA初號機
為什麼PCDVD鄉民只會嘴炮,都沒人稍微瞭解依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嗎??

第二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三、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五、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看起來可能是違反了二十四條第4...


為什麼是違反第24條不是第21條????


完整的運彩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妨害投注標的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舊 2011-09-23, 11:37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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