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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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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CLK-240
但是,如果有產權糾紛還是強行搬走椅子.那可能挨告的就是你自己.

這樣說應該無異議吧!


我在想會不會這樣的話, 反而是公司要負責舉證的責任, 因為告人的一方有義務舉證, 被告的一方無須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引用:
作者小建
照您這想法... 在外租屋的不就一大堆糾紛了~
自己的東西, 有當然的處份權.


我覺得租屋的情況有點特別. 房子一旦租給房客之後, 某種程度上已經類似變成房客的領域,
平常房東甚至不可以進去房子裡 (即使土地所有權狀跟房屋所有權都是他的),
所以房子內的東西原則上都是屬於房客的, 這也是為什麼簽約時一定要詳列房屋狀況以及附帶的設備.
     
      
舊 2011-09-17, 11:19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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