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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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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懂憲法精神,就不要亂下評語...

公車專用道 --> 是擴張單一車種路權
擴張路權的同時,對於其他所有私人車種路權的減損若是平均分擔,就沒爭議!
(如增加公車專用道,但沒有禁行機車,那就是其他汽機車共同分擔車道被縮減的損失;若仍存有禁行機車道,則變成了單方面主要對機車路權的限縮,汽車路權卻不受影響... 這就不合乎公義)


都是你的個人解釋,沒去擔任大法官真是國家的損失 ....

既然機車黨主席老時拿憲法來駁禁行機車的適憲性,何不去申請大法官釋憲?

何必浪費唇舌在嘴泡討論串呢?
舊 2011-09-10, 11:28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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