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trong
依照機車黨主席的邏輯 ...
那麼「公車專用道」也是違憲囉!!
真是太超過了 ...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懂憲法精神,就不要亂下評語...
公車專用道 --> 是擴張單一車種路權
擴張路權的同時,對於其他所有私人車種路權的減損若是平均分擔,就沒爭議!
(如增加公車專用道,但沒有禁行機車,那就是其他汽機車共同分擔車道被縮減的損失;若仍存有禁行機車道,則變成了單方面主要對機車路權的限縮,汽車路權卻不受影響... 這就不合乎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