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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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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二句好了。

一、16歲少年的部份牽涉到了99年第7次刑庭決議的部份,雖然個人不贊同該次決議,但如依該次決議的規定,這名少年如經女童母親提起告訴,將會被依法起訴,並可能入監服刑,而不是一般保護管束可以解決的。

二、所有參與「競標」的人,包含這名少年,全都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條例第29條之罪,換句話說,不是沒得標就沒事了,仍然可能會被起訴法辦。
舊 2011-08-12, 12:06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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