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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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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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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總要出了人命,才會想到要修法...

但計程車的問題,需把乘客一併納入事故刑責,才能遏止!
如果乘客在不當位置招車造成事故,需負擔連帶刑事/民事責任。
因為許多計程車行為是招攬的乘客造成的,從源頭一併管制,才能有效遏止這種亂象...

沒用...不是第一次了, 久久拿來吵一吵, 只能盼望哪天出事的是個"官"或其他"雞犬",
看會不會較有用..
舊 2011-08-04, 08:51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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