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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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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與第226條來看,一個4輪汽車停車格可以停4~5部機車,一部4輪汽車在道路上的行駛空間,可以行駛3部機車;一格4輪汽車停車格的運量最少是4~5個機車騎士,一個道路空間的運量最少是3個機車騎士

撇除雨天與營業用車輛,路上的私有4輪汽車有多少部上面載的人有達到3個人?多數的4輪汽車都是只有1個人,有2個人的真的是少數。這種車輛佔用的社會成本,可是比其他車輛大,該給它與機車相同的路權嗎?不該強迫這些使用者去搭乘大眾運輸、提高它的使用成本嗎?


機車族如果對於減量的公平性這麼看重,

而採取推動汽車減量的行動,

我舉雙手贊成 ...

千萬別選擇性失憶,或拿來當作反對「機車減量政策」的藉口!!
     
      
舊 2011-08-01, 12:2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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