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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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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solosbye
有律師、有錢,只要這件事沒有獲得社會民眾、媒體太多關注,安啦
就算被關注,也可以用一審、二審的時間差來淡化
只要避掉加重強盜罪的罪名就OK了
律師不就是這樣用的嗎?只要證明那四個人的經濟狀況OK
就可以說明目標並非財物,也就是沒有犯意...
我外行人都能這樣了,律師應該強我百倍千倍吧
更何況機車搶皮包才判多久?不用一年阿
總之這串訂閱了,等判決出來再翻出來討論


嫌犯搶了錢, 事後又分贓, 錢也的確拿來吃喝玩樂了......
這時候再來用四個人家境富裕, 不可能有犯意來辯解, 法官可能採信嗎?

騎機車搶奪皮包為什麼關不到一年,
因為普通搶奪罪(刑法325條)的刑責就只有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這個例子中嫌犯四人(要件是三人以上)攜兇器棍棒(這也是要件)打傷被害人後搶走皮包,
很明顯是"加重強盜罪", 本刑七年以上....
舊 2011-07-31, 05:49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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