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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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ype100
我之前就講過了
嫌犯被查獲並移送後
依法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就是必須要在24小時以內
這期間還包含安排檢察官或檢事官訊問
之後檢察官或檢事官製作聲請書並書記官整裡卷宗及相關卷證後
將卷送來法院(過程還有犯人移送等相關雜務)
這些都會造成法官無法有效審查被告是否應該羈押的問題
對於這個案情真正瞭解較多的是檢察官
在實務上,可以這樣講
除非這個法官在短短的訊問庭中有發現到非押不可的證據
不然幾乎都是參考檢察官的意見
因為這個案件還需不需要深入調查
證據是否搜查完整、是否有串證之虞,是否另涉他案
這些都是檢察官才比較清楚的
這不是踢皮球,而是要去思考為什麼實務上會是如此運作
是否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問題
而反過來講,法院在未經合法的起訴之前
如果過於深入實體審查,這根本也不合現行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先行法律審)
在延押訊問庭甚至檢察官不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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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寫得很好.
不過,似乎很多人都故意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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