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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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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josetsun
都有問題...

檢方說,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職權去調查了解,被告是否有構成其他羈押理由,若檢方提出理由不足,可請檢方蒞庭補正。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

問題是實務上你根本是等不到

我就有朋友在板檢工作
如果檢察官真的每個羈押庭都要去
那他整天都只要待在法院就好 其他事都不用辦了

所以很多檢察官都不去羈押庭 只負責丟文件
因為他沒空也沒這個閒時間去
另外法庭也不能因為檢察官沒來就不做判決

基本上一開始檢察官就沒備妥資料 你是要法官怎麼壓
通知你蒞庭 誰知道你誰啥時會到

最後出包往往一開始都是法官倒楣 然後再開始互推責任
     
      
舊 2011-07-17, 01:48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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