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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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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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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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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Elros
這案子在羈押的部份是檢察官比較有問題吧
只丟了份羈押申請書 然後人似乎也沒出現在羈押庭上
羈押申請書裡面只說了嫌犯"涉嫌重罪" 其他羈押的二大要件"有滅證"及"逃亡"之慮和相關證據卻隻字未提
這樣也想壓人 只能說該檢察官是活在50年代啊
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壓起來再說反正人先壓起來 證據以後再慢慢找就好了
我知道檢察官的工作很繁重 問題是你該做的還是得做
而不是這樣便宜隨便了事 那這樣我們還要檢察官做啥啊
都有問題...
檢方說,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職權去調查了解,被告是否有構成其他羈押理由,若檢方提出理由不足,可請檢方蒞庭補正。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2011-07-17, 01:4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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