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
我之前就講過了
嫌犯被查獲並移送後
依法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就是必須要在24小時以內
這期間還包含安排檢察官或檢事官訊問
之後檢察官或檢事官製作聲請書並書記官整裡卷宗及相關卷證後
將卷送來法院(過程還有犯人移送等相關雜務)
這些都會造成法官無法有效審查被告是否應該羈押的問題
對於這個案情真正瞭解較多的是檢察官
在實務上,可以這樣講
除非這個法官在短短的訊問庭中有發現到非押不可的證據
不然幾乎都是參考檢察官的意見
因為這個案件還需不需要深入調查
證據是否搜查完整、是否有串證之虞,是否另涉他案
這些都是檢察官才比較清楚的
這不是踢皮球,而是要去思考為什麼實務上會是如此運作
是否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問題
而反過來講,法院在未經合法的起訴之前
如果過於深入實體審查,這根本也不合現行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先行法律審)
在延押訊問庭甚至檢察官不需出庭
以不告不理原則之下,又沒有給被告足夠的攻擊防禦權之前
就算在正式審理程序,法院能否主動調查以現行交互詰問制本就有較高的拘束
到底法院對於被告於羈押庭可以審查到什麼程度
又調查到什麼程度,豈是三言兩語
看制度不是在那邊老是依個案覺得該押就押
或只用結果論來批判制度
比如延長拘留期間,假定延長到7日好了
那要是出個車禍撞死人,院方先把你留在候審室7天
院方說要等車禍鑑定出來,看看是否有故意過失
這7天你都不要工作就算了,光生活起居就夠你受的了
中間每天還要跟其他被羈押的被告或執行中的受刑人一同待審
夠你瞧的
如果要重罪才能延長拘留期間?
以196行使偽幣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與221強制****同)
可以說是重罪了
那要是有做小生意的,去銀行換零錢被發現有使用偽幣
是不是也可以把他拘留個好幾天靜待司法調查?
你說只是做小生意的嘛怎麼可以押
那要是剛好在那幾天查出這個小生意人其實是跟偽幣集團合作
來洗錢做偽幣真實度高低測試的呢
制度就是要「盡量」面面俱到,不是想怎樣就怎樣
特別是當對人民基本權限制程度越高
法律明確性的要求程度就越高
最後講一下
現在台灣的法院、法官,不是包青天啊
不是擁有王朝、馬漢、展昭等人可以主動進行偵查的啊
也不像包公可以搞陰間審判嚇唬被告的啊
當你們要求法官做神的事(什麼都要知、都不能犯錯、還要適當妥善)
是否有考量到現行法中法院被動的角色
又是否真有扮演這樣角色的權限
又就算給法院如此高的權限,對被告是否公平呢
台灣司改一路就是因為過去法院權力過大,造成對被告過於不利
而產生許多逼迫性下的誤判
平常多的是認為法官自由心證問題很大的案件
結果換個案子也不管理由反正他是性侵被告
法官依自由心證就該把把人關起來
這樣...不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