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rel
那所以最後爭議又要回到:
不該拘泥於檢察官提出的證具多寡,或是死板版的羈押的要件
而是要法官對個別案情「常理」的認知足夠(也就是大家說的社會經驗)
那問題就來了,每位法官的生活環境不同
你要他們如何對「常識」有「共識」?
是不是該訂個標準?
那訂了以後,從此按照標準的「常識」的法官,是不是又會被罵拘泥於標準的法匠?
到時候再來定義一個新名詞「Pre-常識」甚至「Pre-Pre-常識」讓大家有共識?
現代社會新聞裡,報復性的性侵告訴屢見不鮮,你是要法官猜心嗎?
「女人心,海底針」我想法官再明察秋毫,也很難100%判斷眼前的告訴人在玩什麼把戲...
如果要針對性侵嫌疑犯嚴格羈押
那我說過啦,2012大選大家就來互告啊,好好利用司法漏洞啊
男女分手報復,前男朋友要參加考試,女方就故意去告他強姦,讓他考不成啊
是要等到男鄉民自己或是女鄉民的男友、男性家人被誣陷了
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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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來還是可能會被拘留24小時, 難道就不會錯過投票時間嗎?!

所以才說等您能找到證明嫌犯為真犯的充份鐵證再通知它來報到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