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rel
我沒看到新聞有深入報導你說的姨丈疑似性侵外甥女事件
所以不知道法官有沒有其它羈押理由(也許跟親屬間串供有關)
如果沒有充分理由,那當然要為該姨丈叫屈啊
但這件計程車案的交保沒什麼好批評的
你要批評他標準不一,至少也要拿案情接近類似的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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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沒什麼好批評的?
台灣法院的判決最為人詬病的
就是審判標準初一十五不同時-如月有陰晴圓缺
所謂的審判品質即是,同樣類型的案件,不管由誰來審
都應該盡可能要有相同的見解、審判結果
當然這是理想,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國家在這點上相對做得比較好的
台灣嘛....這點批很久了,但是法官們不希望自己的權力被限縮
死抓著獨立審判權不放
每每爭議性的判決跟裁定怎麼來的?不就"獨立審判"四個字?
真的沒辦法整合成單一見解?實際上又不是那麼一回事
高院開個會就能在法條見解上對下級法院造成約束力
法官們就是不想交出權力又沒做好(或者不想做好)該做的事
這狀況不該批?
不講同一位法官不同的案子,單就今天謝姓嫌犯棄保這CASE
高院認為這個案子就是該羈押,為什麼這位盧姓法官會認為(可以認為)能交保?
法院審理的標準是怎麼一回事?
為什麼同一件事情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見解?
如何能說這是"沒問題"?
再舉個例子好了,這個判決在學校裡面傳來傳去
法學院裡沒有人認為這不是"護航"的
前陣子有位法官之子肇事逃逸,辯稱因新手上路
且車內撥放音樂無法得知車禍事故發生
法官據此免除被告違反應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笑話的是,法理上關於過失的討論是一年級的課程
這是常識,而且這是刑事庭不是民事庭
身為一個法官能(敢)寫出這種讓人笑掉大牙的判決
只有兩種情形:他認為原告律師、檢察官沒唸過法律系
再不然就是他認為老子法官最大,愛怎樣判都可以橫著判
握著大權又不負責任,不該批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