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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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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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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tsun
哪是舉例

完不完備是誰說,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高院都認定一審交保裁定有誤 難道你是最高院嗎


不過這也只是搓圓仔湯,人都跑了要押個屁啊 :...



你還沒有掌握到實務界的玩法。

現在高院是發回更裁,最後還是要原法官重新下個裁定,你覺得呢?


老實告訴你,本件地院法官原裁定留了一個藉口,是以未具備羈押條件而裁定交保,如果你真的有讀過法律,你會了解到這個裁定有個問題存在,而這個問題讓檢察官可以較容易的抗告成功,而抗告之後只要把握住方向,就可以變更原裁定。

真的要玩,以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抗告成功後,新裁定還是不變的案例。事實上盧法官已經留了空間讓檢察官那邊去補救了,只要板檢的檢察官不是太差,應該是可以補救的過來的。

不過後來的補救成功,跟前面聲押時的理由不完備,是二回事,就像考試,第一次不及格要補考,第二次及格了,不能因為第二次及格就說第一次的閱卷老師改錯了,懂嗎?
舊 2011-07-16, 02:14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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