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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時間只有24小時,不能超過,這是受憲法保護的。

通常這24小時默契是警16檢8,而送到法院時,往往剩沒幾小時。
所以法院不能長期把人拘留,如果已到24小時限制,又不符合羈押之要件或無羈押之必要,自然就該放人。


再說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在偵查中就被羈押的本就不多見,就因為這件上了新聞,就變成非押不可?


不多見 並不代表處置正確, 變態久了被認為是正常, 就是常人的毛病..
舊 2011-07-15, 07:07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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